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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华研究丨​问题2-3-18(资产负债表日后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对报告年度财务报表的影响问题)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 MY聊审计 2023-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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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2-3-18(资产负债表日后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对报告年度财务报表的影响问题)

问题: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后、报告年度的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之前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则如何确定财务报表中计提报告年度的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时所使用的所得税税率?

背景:

某企业于2017222日取得了其所在省的科学技术厅、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印发的批文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认定该企业2016年度为高新技术企业。该企业2016年度财务报表的批准报出日为2017325日。

解答:

应根据该企业所获取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上的落款日期确定处理方式。

如果落款日期在20161231日或之前的,该企业2016年度财务报表中所列示的当期所得税费用可按照高新技术企业适用税率计算。2016年末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应根据暂时性差异预计转回时的税率计算。在考虑预计转回时的税率时,可以考虑目前已经获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有效期,以及预计以后能否持续获得该项认定。

如果落款日期在201711日或以后的,则说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的取得尚不是资产负债表日已存在的状态,应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披露;该企业2016年度财务报表中所列示的当期所得税费用和递延所得税费用仍按25%法定税率计算。

结论基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第四条规定,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开始,可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可持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其复印件和有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手续办理完毕后,高新技术企业可按15%的税率进行所得税预缴申报或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该通知第七条进一步规定: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或虽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但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以及本通知有关规定条件的企业,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已享受优惠的,应追缴其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2016年修订后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条规定: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可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手续。

上述规定表明,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并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是享受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基本前提。

目前规范新企业所得税法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程序的主要规定是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2016年修订)》(国科发火[2016]195号)。根据这两个文件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程序包括自我评价注册登记提交材料专家评审认定报备公示公告等步骤,并以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为认定的最终结果和认定程序结束的最终标志(因此应当认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的落款日期是整个认定程序的最终完成之日)。从这些规定看,虽然这两个文件对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认定程序的规定相对较为细化和透明,但其中也涉及相关主管部门和所聘请的专家的大量职业判断,存在一定的主观性。企业即使经过自我评估后认为符合认定条件,但在正式取得认定证书之前,最终能否获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还是存在一定不确定性的。

因此,如果《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的落款日期是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则表明认定程序是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才最终完成的,并不代表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即已经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待遇,即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享受并不是在报告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日即已存在的状况。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9——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规定,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包括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其中,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是指对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的情况提供了新的或进一步证据的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是指表明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情况的事项。在本案例中,根据前面分析,如果《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的落款日期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则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享受并不是在报告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日即已存在的状况。因此,取得落款日期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应当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2016年度财务报表中对所得税的确认和计量仍然基于截至20161231日止已存在的状态和可获取的信息进行。

在本案例中,虽然该企业在办理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以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85号)规定,就25%15%税率差计算的税额,在201612月份预缴时抵缴应预缴的税款,使得最终的2016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体现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待遇,但从会计角度看,如果所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的落款日期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即201711日或之后),则该事项对于所得税费用、应交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确认和计量的影响应当体现在2017年度财务报表中,而不能在2016年度的财务报表上即体现出来。2016年度财务报表中,对资产负债表日后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这一事实及其对2016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果的影响,可以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予以充分披露。




扩展及学习笔记:

1.在本案例中,根据前面分析,如果《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的落款日期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则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享受并不是在报告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日即已存在的状况。因此,取得落款日期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应当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2016年度财务报表中对所得税的确认和计量仍然基于截至20161231日止已存在的状态和可获取的信息进行。

2.在本案例中,虽然该企业在办理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以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85号)规定,就25%15%税率差计算的税额,在201612月份预缴时抵缴应预缴的税款,使得最终的2016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体现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待遇,但从会计角度看,如果所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的落款日期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即201711日或之后),则该事项对于所得税费用、应交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确认和计量的影响应当体现在2017年度财务报表中,而不能在2016年度的财务报表上即体现出来。

3.2016年度财务报表中,对资产负债表日后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这一事实及其对2016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果的影响,可以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予以充分披露。

4.总结一句话,重点是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的落款日期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前还是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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